托班 肖戴 以法为基,守护每一份童真与成长
当指尖拂过《学前教育法》的条文,那些规整的文字不再是冰冷的法律条款,而是与幼儿园里孩子们的笑声、奔跑的身影、好奇的提问紧紧交织在一起。作为一名扎根学前教育一线多年的教师,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为行业划定了清晰的“红线”与“底线”,更像一盏明灯,照亮了我们守护儿童成长、践行教育初心的方向。它让我深刻意识到,学前教育不是“看孩子”的简单工作,而是一份需要以法律为支撑、以专业为底气、以爱心为底色的严肃事业。
《学前教育法》中最让我触动的,是对“儿童权利”的明确界定与尊重。法律强调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,保障幼儿健康、快乐成长”,这与我们日常工作的核心不谋而合,但法律的明文规定,让这份“遵循”从“职业自觉”上升为“法定责任”。记得班上曾有个内向的孩子小宇,刚入园时总是躲在角落,拒绝参与集体活动。按照以往的经验,我们会尝试用玩具、游戏吸引他,但学习《学前教育法》后,我们更加注重“个体差异”的法律要求——先通过日常观察记录小宇的行为特点,发现他对绘本和拼图格外专注,便从他的兴趣点切入:在阅读区特意摆放他喜欢的动物主题绘本,邀请他和老师一起完成简单的拼图,在互动中慢慢建立信任;在集体活动中设计“低难度参与环节”,比如让他帮忙分发绘本、传递材料,每次完成后及时给予具体表扬,让他感受到自己的价值。三个月后,小宇不仅愿意主动举手分享绘本内容,还成了小组拼图活动的“小帮手”,会主动教同伴如何搭配拼图碎片。这件事让我明白,法律所倡导的“尊重儿童”,不是抽象的理念,而是体现在对每个孩子独特需求的细致关注中,体现在不强迫、不忽视、不放弃的每一个教育细节里,体现在用孩子能接受的方式引导他们融入集体、探索世界的耐心里。
《学前教育法》对“教师专业素养”的要求,也让我重新审视自己的职业定位。法律明确规定“学前教育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,依法取得教师资格”,这不仅是对教师资质的规范,更是对学前教育“专业性”的认可。过去,有些家长甚至同行会认为“幼儿园老师就是带孩子玩”,但实际上,每一次游戏设计、每一个教学环节、每一次与孩子的沟通,都需要专业的教育理论支撑,都需要契合幼儿的认知规律和发展需求。比如在“认识春天”的主题活动中,我们不能只带孩子去户外看花草,而是要依据《3-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(与《学前教育法》精神高度契合),分领域设计活动:在科学领域,让孩子观察不同植物的叶片形状、花瓣数量,用简单的图画记录“春天的变化”,培养观察力和探究能力;在语言领域,通过“春天的儿歌”“小草的悄悄话”等情境对话,引导孩子用完整的句子描述自己看到的春天,提升表达能力;在艺术领域,提供彩纸、黏土等材料,让孩子自由创作“我眼中的春天”,激发想象力和创造力;在健康领域,设计“寻找春天的宝藏”户外游戏,让孩子在奔跑、跳跃中锻炼肢体协调性。这些环节的设计,看似是“玩”,实则是对幼儿“德智体美劳”全面发展法律要求的落地,背后是教师对幼儿发展目标的精准把握和对教育方法的专业运用。
为了更好地践行法律规定,我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了“学前儿童心理健康指导”“幼儿游戏化教学设计”“幼儿行为观察与分析”等培训,系统学习如何识别幼儿的情绪需求、如何通过游戏实现教育目标、如何科学记录幼儿的成长过程。同时,我还和同事们定期开展“基于法律要求的班级管理”研讨,比如针对“如何保障幼儿的安全”,我们结合法律中“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”的条款,优化了班级安全流程:入园时细致检查幼儿携带物品,避免小颗粒玩具或尖锐物品带入;活动中合理划分活动区域,防止幼儿碰撞;离园时严格核对家长身份,确保接送安全。每一次培训、每一次研讨,都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:专业的教师,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,才能让教育行为更有温度、更有方向,才能让家长放心、让孩子受益。
此外,《学前教育法》对“家园协同”的强调,也为我们破解“家园沟通难题”提供了法律依据。法律指出“幼儿园应当与家庭密切配合,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”,这意味着“家园共育”不再是可有可无的“附加项”,而是教师和家长共同的“法定义务”。过去,我们常遇到家长因工作繁忙忽视家园沟通,或对幼儿园的教育方式存在误解的情况。学习《学前教育法》后,我们转变了沟通思路:一方面,通过定期的“家长开放日”,邀请家长走进幼儿园,亲眼看到孩子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,了解我们的教学内容和方法,比如让家长参与“春天的主题活动”,和孩子一起做手工、念儿歌,直观感受“游戏化教育”的意义;另一方面,建立“个性化沟通机制”,对于工作忙碌的家长,我们会通过短视频、语音等形式,定期分享孩子在园的亮点——比如“今天小宇主动帮同伴整理玩具啦”“朵朵在儿歌表演中特别自信”,让家长即使没时间来园,也能及时了解孩子的成长;对于对教育方式有疑问的家长,我们会结合法律条款和教育理论,耐心解释“为什么不强迫孩子午睡”“为什么鼓励孩子自主整理玩具”,让家长理解这些做法是为了尊重孩子的意愿、培养孩子的自理能力,是符合法律倡导的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”的要求。
